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271,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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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蔡阿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黃久子即黃陳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久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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