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杜黃美玉
被 告 陳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