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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陳進祥即陳德仁之繼承人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9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撥款證明及繳款明細敘明借款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到期,並就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另就借據約定書第23條約定管轄權法院性質提出說明)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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