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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翁彩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煊寧即張黃麗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8,8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977元。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32,477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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