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334,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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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旭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正
訴訟代理人 曾郁敦
被 告 邱惠婷
蔡俊賢
葉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及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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