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告 俊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天祐環保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