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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室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馮天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誠泰銀行交付借款之證明及借款人繳息明細資料,並敘明借款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到期?逾期時誠泰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若干?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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