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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洪誠駿
洪耀傑即洪壬寶
洪李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洪誠駿前就讀私立南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洪耀傑即洪壬寶、洪李素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如附表編號1~4所示共計新臺幣111,040元,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5計算,而民國100年7月1日(被告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4.956,是利率為百分之5.456;
金額如附表編號5、6所示共計55,360元,借款利率按議定之利率計算,而100年7月1日(被告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就學貸款利率為百分之1.75,依約應於被告洪誠駿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被告洪誠駿前就讀興國管理學院時,邀同被告洪耀傑即洪壬寶、洪李素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如附表編號7~18所示共計465,107元,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1加百分之1.5訂定,而100年7月1日(被告未依約履償利息起算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百分之1.26,是利率為百分之2.66,依約應於被告洪誠駿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㈢詎被告洪誠駿自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27,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又被告洪耀傑即洪壬寶、洪李素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6紙、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14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利率資料表影本3紙、台銀存款掛牌利率表影本1紙及教育部92年8月4日台高(四)字第0920115731號函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6,8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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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結欠金額 │ 逾期利息計算 │ 違約金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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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28,000元 │ 23,76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5.456計算之利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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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27,680元 │ 27,68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5.456計算之利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息。 │ │
├──┼─────┼─────┼─────────┼───────────────────┤
│ 03 │ 27,680元 │ 27,68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5.456計算之利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息。 │ │
├──┼─────┼─────┼─────────┼───────────────────┤
│ 04 │ 27,680元 │ 27,68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5.456計算之利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息。 │ │
├──┼─────┼─────┼─────────┼───────────────────┤
│ 05 │ 27,680元 │ 27,68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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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27,680元 │ 27,68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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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32,890元 │ 32,89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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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32,890元 │ 32,890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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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 46,447元 │ 46,447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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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46,447元 │ 46,447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1 │ 46,548元 │ 46,548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2 │ 46,548元 │ 46,548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3 │ 46,548元 │ 46,548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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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46,548元 │ 46,548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5 │ 46,012元 │ 46,012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6 │ 46,012元 │ 46,012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17 │ 15,512元 │ 15,512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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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2,705元 │ 12,705元 │自100年7月1日起至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 │分之2.66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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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31,507元 │627,2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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