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雪姬
被 告 林毓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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