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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長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薛長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20,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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