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98,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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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王伯群
許玉玲
被 告 謝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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