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李和泰
法定代理人 李椿楠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蘇玟心
被 告 曾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機車行照,被告本人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