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235,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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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欽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3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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