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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何寬煌
曾幸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求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其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即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價額共計為2,482,92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82,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14,500元外,尚應補繳11,1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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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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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依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 │
│ │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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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483之1地號土地 │5,700元1,995平方公尺1/40=284,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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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850地號土地 │11,941元6,778平方公尺1/100=809,3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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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852之2地號土地 │9,500元297平方公尺1/5=56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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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852之18地號土地 │9,500元239平方公尺6/100=136,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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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段852之23地號土地 │9,500元72.5平方公尺1=688,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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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482,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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