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黃貴珠
楊美真
以上上訴人與金順泰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278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