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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鄭雄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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