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299,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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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澄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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