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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伯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宏豪化工有限公司、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義雄三人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惟除宏豪化工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555元,應繳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7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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