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08,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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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陳清章
陳貞佑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一
原 告 鄭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松等1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04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472元外,尚應補繳4,259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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