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18,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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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蔡阿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久子即黃陳美之繼承人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黃久子即黃陳美之繼承人、黃育雯即黃陳美之繼承人等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0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其繕本2件,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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