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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王伯群
‧0866
許玉玲
‧0866
以上原告與被告吳晉維即吳寶麟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68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41,18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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