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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鄭璧鑾
鄭文亮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鄭文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6,762元【(415x9767+18x3600/6+475x3600/6+6219x2856/6+35x3600/6+100x3600/6+1260x2100/6+102x2100/6)/4=1,966,76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
原告已繳3,600元,尚欠16,9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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