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81,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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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宋冠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壹、謝嘉珍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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