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84,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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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蔡月娥、許瑞麟、許瑞哲、許瑞益、許瑞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4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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