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怡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78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
㈡提出被告蘇怡文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紀錄、繳款明細。
㈢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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