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386,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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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怡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78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

㈡提出被告蘇怡文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紀錄、繳款明細。

㈢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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