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635,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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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施清日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 告 吳榮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4,011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65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8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與原告簽訂住宅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970,000元,約定借款採二段計算利息,自100年3月30日起至101年3月29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2%加計0.84%計算,計為年利率2.04%,機動調整,並自101年3月30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9%計算;

嗣候隨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借款期限自100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1個月,被告應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依約還本或付息,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01年2 月29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尚欠本金924,011元,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並依上開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另被告於99年4月16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作為消費簽帳等使用,並約定被告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自結帳日起至全數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收循環息,詎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消費後至101年2月16日止累計帳單應繳總金額為29,465元,迭經催討後仍未置理,是被告自應將上開積欠之消費款全部清償等語,並依信用卡使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24,011元,及自10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4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3月l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29,465元,自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循環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補充條款、國際信用卡消費明細暨繳款通知單、持卡人交易查詢、信用卡差別利率級數表(見本院卷第9-25頁)等件為證,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持信用卡消費,到期均未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1,860元(即裁判費10,46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共10,860元),應由被告負擔,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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