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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張中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余幀絃
劉怡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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