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672,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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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鄭江和
鄭幸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具狀追加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為被告,並追加起訴確定界址事件,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追加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土地界址爭議所差距之面積,並以該面積乘以土地登記謄本上土地公告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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