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揚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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