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許義壽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許義榮
許義誠
許義豪
許義銘
朱許葉子
劉許雪眞
許達谷
許佑全
許名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之備位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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