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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黃有進即黃年韞之繼承人
號
黃吳彩雲即黃年韞之繼承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89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59,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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