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985,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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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陳耀宗
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律師
被 告 賴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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