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輔宣,2,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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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保羅
聲請人為梁雅倫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與梁雅倫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及陳報梁雅倫現在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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