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國,2,201210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余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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