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許盈琇
法定代理人 許誌高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謝昌育
上原告與被告許芷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嗣於101年10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為新臺幣(下同)5,545,660元,經核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2,28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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