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207,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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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仲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63,167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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