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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郭文化
23巷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起訴,並由本院行調解程序不成立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在案。
查本件原告之訴,其聲明共計二項,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101年9月10日陳報狀附表一所示27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此部分為給付之訴;
第二項係請求撤銷被告夫妻間關於上開陳報狀附表二所示共計24筆不動產之贈與行為,此部分為形成之訴,是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茲以原告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827元;
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1,73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6,500,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2,449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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