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郭人豪
一、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曾淑婷、林志文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1號),惟除曾淑婷外,林志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89,326元,應繳裁判費376,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5,7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陳報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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