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吳壽春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劉珠枝、蔡廖珍玉、廖隆基、廖桂華、廖勁雄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惟原告僅繳納27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