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97,2012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成功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平即林文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柄宏等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