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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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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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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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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89ND00│股票 │5 │5000 │ │
│ │ │03772-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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