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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立昌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豊元
代 理 人 林幸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及於100年9月16日刊登更正聲明於民時新聞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及更正證明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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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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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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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8月26日 │87,650元 │HN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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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寶筌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8月31日 │28,489元 │HN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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