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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胡強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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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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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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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三│79ND000000-0│1 │1000│
│ │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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