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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駱進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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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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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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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姿嬪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0年7月31日 │15,74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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