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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洪素華
代 理 人 曾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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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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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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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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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1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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