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榮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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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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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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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漢鼎│第一商業銀│100年6月19日│68,705元 │0000000 │
│ │ │行佳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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