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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祥居
代 理 人 姚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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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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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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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82ND03│股票│2 │2000│
│ │ │6613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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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82ND03│股票│2 │2000│
│ │ │8446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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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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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股票│1 │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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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股票│1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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