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3,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明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楊東賢│台灣中小企│100年6月5日 │10,780元  │AZ0000000 │
│    │      │銀仁德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