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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鄭旭鐘
鄭娟娟
鄭泳淋
鄭世玲
粘鳳嬌即鄭宗鑫之繼.
鄭尚民即鄭宗鑫之繼.
鄭宥榆即鄭宗鑫之繼.
鄭清煬
兼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鄭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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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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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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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 │ │1 │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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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 │ │1 │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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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 │1 │2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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