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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懷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亮
代 理 人 溫芮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1年9月17日屆滿(屆滿日為周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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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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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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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懷藝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2月29日 │161,570元 │AB0000000 │ │
│ │司謝財亮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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